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在校园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燕大安发〔2024〕1号)(附件1),现将校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教育
《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是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秦皇岛市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宣传普及校内无人机使用管理相关知识,严格执行“事前确认、事中管理、全程备案”的工作步骤,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做好登记备案
安全工作处每年集中对无人机进行一次统计备案(一般在秋季学期),凡带入校园范围内的无人机(使用和不使用都包含在内),均须填写《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附件2)进行统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品牌、型号、重量、颜色、尺寸等具体参数,未登记备案的无人机不得在校内存放。错过集中统计的时间,中途增减或变更信息,需第一时间联系安全工作处进行备案。
请各单位于10月21日前填写《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附件2),纸质版签字盖章报送至安全工作处应急指挥中心(东大活107室),电子版同时发至邮箱aqgzc@ysu.edu.cn。如本单位没有无人机,也需报送签字盖章的纸质版。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13091342188
三、严格审批流程
1、个人用途:不受理任何理由下的个人用途飞行申请。
2、单位用途:单位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时,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至少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填写《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附件3),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批,通过审批方可开展活动。
3、变更或取消: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活动,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机型。若确需变更活动要素,申请单位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1个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方可变更。若确需取消活动,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1个工作日告知安全工作处进行备案。
四、加强过程管理
使用无人机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禁止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在未经许可区域(场地)使用,禁止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等。
五、违规处理措施
对校园区域内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超限使用、与申请情况不符、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等情况的,安全工作处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对无人机进行暂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安全工作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