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2017年7月1日以后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落实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说明如下:
一、文件规定及调研情况
根据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2017年7月1日以后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的保险产品。
因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政策刚刚在全国推广,计划财务处特别针对此政策与税务部门和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调研,调研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符合抵扣个税条件的的商业健康保险品种较少,符合抵扣个税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凭证上必须附有“税优识别码”字样。
二、办理抵税业务手续要求
如职工投保的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附有“税优识别码”字样,请您向计划财务处(世纪楼903室)提交发票和保单凭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您所在部门、一卡通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计划财务处与保险公司和地税局进一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可税前扣除。
三、“商业健康保险”抵税举例
1、“不跨税率情况”举例
例如,A是我校职工,A每个月税前工资是8000元,每个月的三险一金是1000元。在《通知》实施之前,A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1000(三险一金)-3500(速算扣除数)]*10%-105=245元。
在《通知》实施之后,A自己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次性交保费2400元,那么小A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证明,计划财务处会在证明提交的次月起,在计算A的个税时,按月扣除200元(2400/12=200)保费,A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1000(三险一金)-3500(速算扣除数)-200(月度保费)]*10%-105=225元。
A每月可节省个税(245 -225)元=20元。
依次类推,在不跨税率的情况下,如一次性交保费2400元,按月扣除200元(2400/12=200)保费,可节省个税情况,参见下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月保费200元,每月可节省个税(元) |
月保费200元,每年可节省个税(元)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6 |
72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20 |
24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0 |
48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0 |
60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0 |
72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0 |
84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90 |
1080 |
2、“跨税率情况”举例
例如,A是我校职工,A每个月税前工资是9100元,每个月的三险一金是1000元。在《通知》实施之前,A每月应纳个税为[9100-1000(三险一金)-3500(速算扣除数)]*20%-555=365元。
在《通知》实施之后,A自己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次性交保费2400元,那么小A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证明,计划财务处会在证明提交的次月起,在计算A的个税时,按月扣除200元(2400/12=200)保费,A每月应纳个税为[9100-1000(三险一金)-3500(速算扣除数)-200(月度保费)]*10%-105=335元。A每月可节省个税(365-335)元=30元。
联系人:李珊珊 杨素霞
联系电话:8074660
计划财务处
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