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02日 10:35点击:

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附件1),计财处即日起落实新政策,现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填写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政策参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附件1)。

2.我校教职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无需填报信息。教职工可通过手机主流应用市场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填写方法参见《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附件2)。您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了解个税新政策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指南(视频)。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完毕后,APP页面会让您“选择申报方式”,如您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扣除信息会推送到单位,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教职工按月预扣预缴个税。如您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信息会推送到税务机关,单位无法获取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请选择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教职工,于2019年1月6日前通过APP推送到单位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于我单位是“上发薪”单位,如1月发放工资不能及时享受扣除的,将于下月进行补扣。   

5.注意: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采取的是累计预扣的方法,教职工今后可随时通过手机APP填报专项扣除信息,如个人填报晚了,在当月发放工资时无法享受扣除,则可在以后月份补充扣除,补充扣除不完的,于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6.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7.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备查资料。

8.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制度尝试,改革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等各方面都需要一个适应期和磨合期。本通知如有不尽之处,计财处会根据新政策及时向教职工发出补充通知及说明,望各位教职工关注和配合。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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