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 号,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高度重视《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先后发布和转发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部门做好《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校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特别是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清新形势,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面向全体教职工开展《条例》精神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择时邀请校外专家到校讲座,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详见《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燕大校字[2016]102号)。
二、各单位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基础信息、工作流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燕山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20〕13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类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请于2021年9月30日下班前将《条例》组织学习情况总结电子版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李茂
联系电话:8057045
电子邮箱:zcc@ysu.edu.cn
附件:
1、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课件
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