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发〔2018〕38号),为全面掌握我校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情况,现进行相关人员统计工作。
目前,功勋荣誉表彰主要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等4个类别组成。
一、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
二、荣誉称号是对个人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称谓,例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
三、表彰奖励按层级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部门和地方可根据相应权限开展表彰奖励。
四、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纪念章。
表彰奖励一般会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级别,各单位和个人无法确认的,可向学校人事处和工会提交本人证书原件,由上级组织进行认定。已公布的劳模人员无需再次认定。
请各单位于8月7日18:00前完成统计报送工作,无相关人员的也需进行一次摸底申报(假期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望请谅解)。
今后,学校新评选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外单位获得后调入我校的人员,均需向学校人事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特此通知
联系人:裴林保 周高仪
联系电话:8074531
报送地点:世纪楼902
人事处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