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 12:01点击:

关于规范和加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审计监督的通知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2021年省委巡视“回头看”“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问题整改要求,结合省审计厅提出的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和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等审计建议,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校办企业、里仁学院、深圳研究院、教育基金会等独立核算单位。

二、审计实施

1、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科研项目财务审计、验资审计、清产核资审计等,年度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其他审计根据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需要或审计处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资料、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合同、工作计划、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等。

2审计方式。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时或需要社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学校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确认审计结果。

3、审计程序。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应进行审计或独立核算单位主动提出的审计,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牵头组织审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或校领导指示要求实施的审计,审计处提前三天向独立核算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4、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处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发现问题清单》,独立核算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5、公开公示。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示。

三、其他要求

1、独立核算单位每季度应向审计处提交一次财务报表。

2、为合理节约时间和审计费用,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与税审尽量结合审计,经责审计与专项审计尽量结合审计。

3、独立核算单位在对外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原则上应事先经过审计;涉及到年终利润分配和个人激励奖惩的,应在审计后实施。

4、为确保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按时送达上级单位和财税部门,请独立核算单位合理安排审计时间,提前报送《审计委托书》,同时做好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5、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其审计费用由独立核算单位负担,计费标准参照学校与各入围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审 计 处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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