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公安部2017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7]18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的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现就我校电动车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动车火灾预防工作
近年来,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火灾事故频发,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2013年至2016年,全国因电动车引发的较大亡人火灾就有27起,造成114人死亡,42人受伤。2017年以来,河北省电动车引发的火灾达15起。2017年8月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浪花水产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灾原因即为电动车电气线短路引发。目前,校园内电动车保有量初步统计达到5000余辆,电动车乱停乱放,将电动车推入楼宇内充电,学生公寓从寝室内私接电源至室外给电动车充电等情况较为常见。我校的电动车辆使用安全不容乐观。鉴于此,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针对电动车的火灾预防工作。
二、加强电动车停放环节管理
禁止在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家属区住宅楼的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车,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禁止在学生公寓、食堂、浴池、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学校各单位领导要对电动车停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安全网格员要对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区开展防火检查,加强防火巡查,并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行为。
安全工作处负责纠正道路交通中和道路两侧电动车违规停放、存放的行为。
三、加强电动车充电环节管理
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路为电动车充电,充电时应在室外或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周围13米范围内禁止有可燃物。
家属区住户严禁在住宅建筑物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为电动车充电。
教职员工不得在校园内非充电桩以外的场所给电动车充电。教职工严禁在办公楼、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公共建筑物内私自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各单位安全网格员在日常安全检查时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并将此现象及时通报至本单位安全网格责任人。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使用电动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于学校条件有限,建议学生在上学期间不使用电动车,学生电动车保持现有数量不再增加,鼓励学生自行处理现有电动车,逐步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从2018级新生开始不得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逐年减少,至2021年实现无学生使用电动车。现持有电动车的学生严禁将电动车推入寝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或者将电动车电瓶卸下来拿到寝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内充电,更不允许擅自从寝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内私接电源至室外给电动车充电。
后勤集团负责对学生公寓、食堂、经营场所和家属区的防火巡查,坚决杜绝在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间、操作间、库房等场所违规为电动车充电,加强对校内承包经营的车棚用电管理,清除掉车棚内的可燃物,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2018年1月11日校长办公会关于“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及简易充电桩建设”的决议,由后勤集团负责在学生生活区建设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自助简易充电桩,并进行日常维护,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电动车停放或充电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师生员工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师生增强消防安全和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燕山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