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项目负责人:
2017年会计年度即将结束,现将秦皇岛燕山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及秦皇岛燕大轧制设备成套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轧制中心)催款报销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账款
为提高资金周转率,2017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借款的单位或个人,请务必在2017年12月29日前到计划财务处企业结算科(世纪楼103室)进行核销或清偿欠款。
各项目负责人需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办理报销。避免因报销不及时而形成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内的票据(含车票)必须在12月29日之前办理报销以免票据过期。
二、车辆维持费报销政策
2017年发生的车辆维持费请于12月25日前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车辆维持费包含临时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修车费。已办理租车手续的车辆维持费不超过4000元/月,未办理租车手续的车辆维持费不超过20000元/年,且车辆维持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可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20%。
若车辆维持费累计金额超过20000元/年,必须与开发公司或轧制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到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费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报销。车辆租赁费代开发票金额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自定,代开发票流程及材料见附件。
项目负责人汇总2017年所有车辆维持费票据,填写《2017年度车辆维持费用报销汇总表》后一次性报销。汇总表中,燃油费应与车辆里程数应匹配。
外地差旅期间燃油费、停车费及过路过桥费等可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往返区间过路过桥费需形成闭合(若使用ETC卡,需打印交易明细),同时提供差旅期间住宿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符合以上规定方可领取出差补助。
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税种及税率(见下表)
税种 |
税率 |
计算方式 |
增值税 |
3% |
(车辆租赁费金额÷1.03)×0.03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7% |
应纳增值税额×0.07 |
教育费附加 |
3% |
应纳增值税额×0.0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应纳增值税额×0.02 |
印花税 |
0.1% |
车辆租赁费金额×0.001 |
个人所得税 |
适用税率 (按劳务报酬所得) |
车辆租赁费不超过800元 |
应纳税额= 0 |
车辆租赁费不超过4000元 |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800)×20% |
车辆租赁费4000元~20000元 |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20% |
车辆租赁费20000元~50000元 |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30%-2000 |
车辆租赁费超过50000元 |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40%-7000 |
三、分摊企业所得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如开发公司、轧制中心仍有利润,则2015年1月以后所有存在利润的项目均需按规定承担企业所得税,对于已报销完毕无利润的项目不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利润=开票金额-已报销金额,已报销金额不含暂借款。
联系人:李卫华;联系电话:8074552。
秦皇岛燕山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秦皇岛燕大轧制设备成套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