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8日 08:05点击:

关于科技开发总公司、轧制中心2017年终结算(含车辆维持费)的通知

各位项目负责人:

2017年会计年度即将结束,现将秦皇岛燕山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及秦皇岛燕大轧制设备成套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轧制中心)催款报销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账款

为提高资金周转率,2017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借款的单位或个人,请务必在2017年12月29日前到计划财务处企业结算科(世纪楼103室)进行核销或清偿欠款。

各项目负责人需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办理报销。避免因报销不及时而形成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内的票据(含车票)必须在12月29日之前办理报销以免票据过期。

二、车辆维持费报销政策

2017年发生的车辆维持费请于12月25日前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车辆维持费包含临时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修车费。已办理租车手续的车辆维持费不超过4000元/月,未办理租车手续的车辆维持费不超过20000元/年,且车辆维持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可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20%。

若车辆维持费累计金额超过20000元/年,必须与开发公司或轧制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到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费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报销。车辆租赁费代开发票金额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自定,代开发票流程及材料见附件。

项目负责人汇总2017年所有车辆维持费票据,填写《2017年度车辆维持费用报销汇总表》后一次性报销。汇总表中,燃油费应与车辆里程数应匹配。

外地差旅期间燃油费、停车费及过路过桥费等可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往返区间过路过桥费需形成闭合(若使用ETC卡,需打印交易明细),同时提供差旅期间住宿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符合以上规定方可领取出差补助。

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税种及税率(见下表)

税种

税率

计算方式

增值税

3%

(车辆租赁费金额÷1.03)×0.0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应纳增值税额×0.07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额×0.0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应纳增值税额×0.02

印花税

0.1%

车辆租赁费金额×0.001

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

(按劳务报酬所得)

车辆租赁费不超过800元

应纳税额= 0

车辆租赁费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800)×20%

车辆租赁费4000元~20000元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20%

车辆租赁费20000元~50000元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30%-2000

车辆租赁费超过50000元

应纳税额=车辆租赁费×(1-20%)×40%-7000

三、分摊企业所得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如开发公司、轧制中心仍有利润,则2015年1月以后所有存在利润的项目均需按规定承担企业所得税,对于已报销完毕无利润的项目不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利润=开票金额-已报销金额,已报销金额不含暂借款。

联系人:李卫华;联系电话:8074552。

秦皇岛燕山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秦皇岛燕大轧制设备成套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2017年12月8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