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相关教职工:
依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详细说明如下:
一、调整在职人员工资
1.调整方案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及薪级工资)标准,并冲销部分临时性补贴,调整前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上册及补发
拟于2019年3月上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并将补发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增加的工资数额。
二、调整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1.调整方案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调整前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2.上册及补发
拟于2019年3月上册调整后的离退休费标准,并将补发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
三、其他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新入校、调出及去世人员,按在册月份数予以补发。
咨询电话:
人事处工资福利科:8074601;
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8074660。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岗位工资调整标准表
附件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薪级工资调整标准表
附件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调整标准表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