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 17:06点击: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及教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近日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0〕87号),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1年开展对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注意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4.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5.“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6.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要求合规合法使用结余经费,严禁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

7.项目负责人以及依托单位须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8057039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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